随着工业的发展,颜色已成为评价许多行业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颜色的精确度量和不同颜色之间的识别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那么,怎么进行色差评定?色差评定的方法有哪些?本文对色差评定的方法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分光测色仪

怎么进行色差评定?

1.色差的视觉评定

对于两个颜色之间差别的视觉判断主要有两种直观的评价,即可感知性与可接受性。可感知性是指观察者能够看到颜色的差别或能够判断两个颜色样品对之间色差的大小的视觉属性;而可接受性则表示观察者是否可以接受被观察颜色差别的视觉判断。一般来说,可感知性对应于人眼的视觉辨别阈值;而可接受性则体现了对颜色质量的要求。所以,可感知性主要受观察者心理和生理因素的影响,而可接受性与观察者的主观意愿和被评价产品的技术指标等有关。通常,当色差稍高于视觉辨别阈值的上限时,可感知性判断与可接受性判断是相同的。但是,随着色差的增大,所做出的可接受性判断就往往与相应的可感知性判断不同了,可感知性判断会受到商业因素的影响而增大。而对于可接受性,它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虽然某产品的试样与标准色样之间的视觉色差很大,可是如果能够大大降低其成本的话,该试样就变得可以接受了。由此可知,目视比较和判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易变性,在工业生产中不宜直接作为颜色质量的评价依据。因此,仪器测色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物理测量的数据应该能预测观察者所看到的情况,并需要有合适的色差公式,使计算出来的色差能够预测目视色差。为了实现色差符合视觉判断的客观评价,需要建立能够预测可感知性判断的色差方程,而色差方程的建立则需基于大量的颜色视觉判断和色差比较心理物理实验数据之上,同时还要考虑颜色刺激的时间与空间特性和视觉实验的观察条件等因素。

2.色差公式的评定

理想的色差评价模型应基于真正视觉感知均匀的颜色空间,其预测的色差应与目视判断具有良好的一致性,而且可以采用统一的色差宽容度来进行颜色质量控制,即对所有颜色产品用相同的色差容限来判定其合格与否,而与标准色样在颜色空间中所处的位置或所属的色区无关。这是色差研究的最终目标,也是一项十分困难和艰巨的任务。长期以来,各国的颜色科学工作者已在这一领域投人了大量的精力,做了很多的工作,至今已提出了几十个色差公式,其中一些公式已被CIE阶段性地推荐为评价标准。纵观颜色评价研究的发展,以CIE1976均匀颜色空间为界,现有的色差公式大致可以分为1976年以前发表的早期色差公式和1976年以来发表的近期色差公式,1976年以前的色差公式基本上已经停止使用,而1976年以后的色差公式则在各个不同的应用领域被不断的更新,在各自领域又制定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精细的标准。

色差评定的方法:

色差的检测方法主要有目视法、光电积分检测法和分光光度计检测法三种。

1.目视检测法

该方法是一种古老的,但同时也是色度测量的最基本方法,它用目视比较色样中被测色样与标准色样之间颜色的差别。实际操作时,应该在规定的CIE标准照明体下进行,一般可采用标准A光源、模拟D65照明体或“北窗光”照明。进行目视比较测量时,外界应具有一定的亮度,使人眼的锥体细胞处于工作状态,同时也应按照CIE的规定选择合适的视场范围。观测者感觉到的颜色表现即颜色的外貌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观测者的主观心理因素,往往因人而异,故目前已很少采用。

2.光电积分检测法

该方法是通过把探测器的光谱响应匹配成所要求的CIE标准色度观察者光谱三刺激值曲线,或某一特定的光谱响应曲线,由此对被测量的光谱功率进行积分测量。该方法的测量速度快,而且也具有相当的测量精度(取决于探测器光谱灵敏度满足卢瑟条件的程度),可以满足大多数场合下的色貌测量要求。但是,它采用了分光光度计,分光光度计需要有三个色探测器分别模拟光谱三刺激值,这就不可避免的引入色匹配误差。

3.分光光度计检测法

该方法主要是测量玻璃反射的光谱功率分布,然后根据色度学理论,分别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1931和1964标准色度观察者色匹配函数条件及其色差公式下,计算出玻璃在标准照明体下的玻璃反射色三刺激值和样品之间的色差大小。这是一种精确的颜色测量方法,但是不足之处是成本较高,过程相对复杂,而且速度稍慢。在系统中分光设备不能长期工作,也不宜采用。


色差△E大小判定标准:
范围色差(容差)   判定
0-0.25△E                色差非常小或没有,理想匹配。
0.25-0.5△E             色差相差微小,可接受的匹配。
0.5-1.0△E              色差微小到中等,在一些应用中可接受。
1.0-2.0△E              色差中等,在特定应用中可接受。
2.0-4.0△E              色差有差距,在特定应用中可接受。
4.0△E以上            色差非常大,在大部分应用中不可接受。